| 一、目的: |
期藉由與本系性質相關之專業校內(外)服務工作,培養學生自制自律、勤勞負責之價值觀,並增進其相關之專業知識與技能,特訂定此施行辦法,並將服務制度納為本系基本教育之一環。 |
| 二、依據: |
本校服務制度施行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服務二」—二技部一年級學生參與服務。 |
| 三、權責單位: |
英文系。 |
| 四、協辦人員: |
英文系專任教師及系專任助理。 |
| 五、實施對象: |
九十二年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英文系日間部二技三年級學生。 |
| 六、施行方式: |
| (一) |
本服務制度之施行範圍以「與本系性質相關之專業校內(外)服務工作」為原則。 |
| (二) |
所謂「與本系性質相關之專業服務工作」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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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專任教師處理本系課程之教學與研究相關事務,每位專任教師每學年以一位助理為原則。
- 協助本系教師及專任助理辦理日間及夜間之教學、課外活動和教務行政等相關事務。
- 其他經系主任核可之校內外課外服務活動,並需於服務活動後繳交心得報告及活動單位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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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學生實際之服務項目與工作分配由本系依上述第(二)款之規定,於每學期以表列方式另行規定公布之。 |
| (四) |
學生參與服務之總時數為二十小時,每次服務需經由指導教師、系專任助理或受服務單位之認可並記錄後方得列入計算。 |
| (五) |
服務成績由本系分派之指導教師、系專任助理或受服務單位之負責人依據「英文系日二技服務課程紀錄暨評分表」(見附件)記錄並評分。評分之標準包括(1)實際服務時數(50%);(2)服務內容與項目(25%);(3)服務態度(25%)。負責評分之教師及負責人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二週,將服務成績交英文系彙整。 |
| (六) |
學生服務成績低於60分者需重新參與服務課程,成績達60分方得畢業。 |
| (七) |
服務證明之申請本系酌收工本費新台幣十元。 |
| 七、本辦法經本校全人發展教育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