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學位
藝術碩士
Master of Fine Arts, MFA
選課
1. 畢業總學分至少38學分,每位學生需修滿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並通過論文考試始得畢業,授與碩士學位(Master of Fine Arts, MFA)。
2. 除「論文」以外,選修科目至少5人選修,始得開課。
3. 必修課目「產業經營與管理」及「批判思考與職場倫理」三所合開,一至二班。
4. 「海外研習」係於寒暑假中開課,供學生修習。
5. 所訂選修科目僅供參考,需以當年度所開出之課程為準。
6. 研究生每一學期修習學分至少1 學分,至多15 學分,惟已修畢本所應修科目學分但未完成碩士學位考試者,不受此限。
7. 曾修習相關領域之碩士學位課程或獲得相關碩士學位者,經所長許可,得抵免相關科目之學分,惟抵免學分數至多18學分。
8. 研究生曾於入學前修習本所所開設學分班之學分,於考入本所之後,得抵免所需修習之學分,至多18學分。
9. 本所研究生經所長同意後,得跨所(系)選修與主修領域相關之科目,至多以12學分為限,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10.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科系畢業錄取之研究生應補修經所長同意之大學部相關學系的基礎科目(含傳播藝術、數位藝術或藝術行銷相關科目)至少4學分,該學分不計入該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之內,亦不計入畢業學分數。
11.研究生須依規定註冊,每學期均應繳納全額學雜費,並依實際修習學分數另繳交學分費。已修滿學分但未畢業之研究生,須註冊繳交全額學雜費,直到畢業為止。
論文指導教授之遴聘
1. 研究生得於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提出遴聘指導教授之申請。研究生指導教授之遴聘以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原則,每位指導教授至多同時指導四位研究生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所長主動聘請校外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之。
2. 指導教授聘定後,自二年級上學期起修習「論文」課程,指導學生擬定論文研究計畫。有必要時,指導教授得推薦遴聘協同指導教授共同指導研究生。
論文計畫口試
1.研究生修習滿20 學分以上,始得提出碩士論文計畫。碩士論文計畫為學術研究或創作報告(技術報告),並需於碩士論文計畫口試前二十日提出。
2.論文計畫口試委員為三人,指導教授(協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二人由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之,並得視需要聘請校外委員。計畫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審查後聘訂之。
3.各學年度論文計畫口試截止日期: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
4.論文計畫口試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成績以七十分為通過,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全體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通過,以不通過論。未通過者,得於三個月後再提出審查申請。
學位論文口試與畢業
1.研究生於論文計畫口試通過日起,在四個月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及所長審查核定,始得舉行論文口試,並應於論文口試日期前二十天提出申請。
2.論文口試委員為三人,指導教授(協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二人由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之,其中至少一位為校外委員。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審查後聘訂之。
3. 論文口試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全體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如二分之一委員評定不及格,以不及格論,評 定以一次為限。論文口試不及格而依規定仍可繼續修業者,四個月後得再提出口試申請。重考一次為限,重考一次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研究生應於口試前20天,將論文口試本四份送至本所辦公室,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論文口試。未依規定時限舉行論文口試,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5.指導教授於學生論文口試完畢後,於當日將口試委員會議紀錄、評分表等送交所辦公室。
6.各學年度論文口試截止日期: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逾期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7. 修滿規定之學分與通過論文口試之研究生得申請畢業。通過論文口試後一個月內,研究生須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正本四冊及論文電子提要檔至本所辦公 室及相關單位。逾期未繳交,其修業年限已屆滿者,應予退學;未逹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視為該學期畢業。
8.應屆畢業生辦理離校程序時,須繳交濃縮論文磁片及紙本(至多30頁),以便出版,並辦理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線上建檔。
9.各學年度學位證書授予日期:上學期為一月,下學期為六月。畢業典禮在每年六月舉行。
10.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專班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其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但以一年為限。
11.論文指導教授、論文計畫口試委員及論文口試委員與研究生之間有利害或親屬關係時,應予迴避。